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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6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对此,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有哪些亮点?对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有何助益?在7月7日国新办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顶层设计国家住房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也是比较突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在会上介绍,我国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很多年了,但是从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一直没有明确,此次《意见》是第一次明确了国家层面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今后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其中,公租房主要面向的对象是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则帮助有一定能力但仍买不起商品房的家庭实现购房。

小户型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此次《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一定要小户型、低租金,而且要有利于职住平衡。小户型、低租金是适应新市民的承受能力,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新建的也要选在交通便捷的区域,确保职住平衡,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曹金彪认为,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大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总体情况不是没有房子,而是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的房子供不应求。所以,有必要通过政策支持,推动多主体、多渠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弥补住房租赁市场缺少小户型、低租金房源的不足,“这也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

发挥市场机制加大有效供给

2019年底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署在沈阳、南京、苏州、杭州、合肥、福州、济南、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重点是发展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的、面向新市民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初步探索出一些经验,但普遍面临土地、规划、审批以及运行收支难以平衡等方面困难,亟须国家层面出台文件予以支持。

因此,与过去的住房保障模式不同的是,此次出台的《意见》更重视通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激发出市场主体的活力,建立起“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格局,进而推动住房保障主体从政府为主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转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介绍,《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政策,“可以说力度大、措施实、含金量高。”具体包括: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都给出了实实在在的政策和支持。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中央将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一定的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证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加强监管确保物尽其用

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别于公租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租房主要是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发放货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则由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企事业单位有相当数量的自有闲置土地,同时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又比较困难。此次《意见》给出了一个新政策,就是允许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要面向单位新就业的青年职工,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曹金彪表示。

为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意见》明确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需变更土地用途,但不补缴土地价款,而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意见》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作建设运营。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确保其真正用于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曹金彪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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